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五)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六)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一)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发放后,缴费基数有变动的,生育津贴不再增补或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