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住建〔〕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8月30日至12月31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办理时限
缴存人应在12月31日前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3月30日前(不含)申请提取转账。
二、提取条件
(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12月31日前已办理预审锁定。
(二)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
(二)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支付首付款预审锁定:
1.有效身份证;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三)南宁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业务受理回执。
(四)缴存人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五)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转账: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4.售房企业承诺书;
5.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6.购房人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提取转账的,需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六)南宁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锁定及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五、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审锁定以及提取转账,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业务受理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
(三)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转账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二)申请解除情形
1.与售房企业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
2.未在3月30日(不含)前办理提取转账申请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并由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
3.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缴存人不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并由购房人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作为首付款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