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桂公积发〔〕6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力度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资金需要,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现就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自9月1日起,缴存人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无住房,因租住商品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每人每月租房提取额上限由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二、鼓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住的房屋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以南宁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按照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租房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每月提取金额合计数不超过已备案的租赁住房每月租金价格且不超过3,000元。
三、租房提取额度计算方式
同一个自然月内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应选定同一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未进行调整的提取条件、提取频次等仍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