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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困难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南宁困难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03 18:19: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社保,缴费,补助,南宁困难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内容简介

对象:南宁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家庭人口等各类困难特殊人群。补助标准:流程:一、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办、残联)将其负责的补助对象参加

对象:

南宁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家庭人口等各类困难特殊人群。

补助标准:

流程:

一、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办、残联)将其负责的补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包括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对象)提供给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各主管部门为补助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补助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即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参保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的费用,由各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对补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例如:同时具有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计生家庭人员等类别的补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差额补助中的最高补助标准,其补助顺序依次为:贫困人口补助、残疾人补助、民政补助;民政补助原则上在其他部门按政策进行补助后,属民政补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兜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