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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05 12:11: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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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扣除。

一、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扣除。

其中获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职工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不设立起付线标准。

二、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最高支付限

南宁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温馨提示: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支付。

以陆阿姨为例

她可以报多少钱呢?

陆阿姨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医疗退休待遇,今年年初获得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在南宁市某市三级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300元,其中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200元,按照南宁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200×75%-100(起付线)=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