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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资料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9:1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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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1)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或医疗机构证明及病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①剖宫产申报难产待遇的,须提交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②女职工非绝经期取环的,须提交计生部门证明;③无生育指标流产的,需提供上环证或计生部门证明;④需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至与申报表上所盖公章单位不一致的账户,须出具单位证明(一式两份;如涉及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均须在证明上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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