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8 10:5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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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申报。申请获得社会保险补助的人员,应在引进并在南宁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核发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助申请。均获得同一等级证书的,每人只能申领一次,申报补助时,必须选择当时本人最高证
(一)申报。
申请获得社会保险补助的人员,应在引进并在南宁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核发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助申请。均获得同一等级证书的,每人只能申领一次,申报补助时,必须选择当时本人最高证书等级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1. 网上申报。
补助对象的证书可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证书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询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可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填报《南宁市新增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进行补助申报。
2. 现场申报。
补助对象向单位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南宁市新增技师高级技师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证书不能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证书查询系统(网址:http://zscx.osta.org.cn/)查询的,还应提交证书原件核查。
(二)审核。
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补助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审核通过后,对申领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补助年度期满后的2个月内,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申请人员本人银行账户。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若当年财政预算资金少于实际应补总额的,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超出预算的人员补助在次年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发放。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员。
补助标准
(一)获得技师证书的,按本人在南宁市缴纳补助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50%给予补助;
(二)获得高级技师证书的,按本人在南宁市缴纳补助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补助;
(三)获得技师证书享受补助后,取得高级技师证书(可跨工种)的,可再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助;若在技师三年补助期限内晋升高级技师的,从晋升高级技师之日起,技师剩余补助期限按本人在南宁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补助,技师补助期满后,再按本人在南宁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三年期限的补助;
(四)在补助期限内,出现不在南宁市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工作、本人欠缴或停缴社会保险费并在补助期限内未补缴的,在出现上述情形的相应期限内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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