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构成如下: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4.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注意事项: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兴宁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建帐、记账、转入、转出、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对账等管理工作。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第十三条有关情况外,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