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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23 08:3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南宁市生育保险符合条件,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条件

内容简介

行政审批条件(一)用人单位参加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在参保期间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三)参保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

行政审批条件

(一)用人单位参加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在参保期间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三)参保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在参保期间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四)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参保期间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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