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内异地医疗费用
(1)门(急)诊、药店购药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区异地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注:不用办理异地备案)。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住院(含转诊)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自治区外异地医疗费用
目前,国家跨省异地就医只开放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办理异地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备案地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跨省门(急)诊、药店购药费用暂时未能刷卡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住院待遇规定:
(一)异地备案与未备案的报销比例
1.已办理长期异地备案或异地急诊住院备案的,与在参保地住院报销比例一致;转诊转院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自治区内降低5%,自治区外降低10%。
2.未备案的所有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自治区内降低15%,自治区外降低20%。
(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的政策待遇
1. 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1)自治区内异地医疗费用,执行参保地政策待遇规定。
(2)自治区外异地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参保地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2.回参保地报销:执行参保地政策待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