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费报销:
统筹地区内住院实行分类报销:
1.甲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
2.乙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75%、80%;
3.≥500元<5000元丙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65%、70%;
4.≥5000元丙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50%、55%。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保险科审核
2、审核通过后,到医疗费用核定科办理费用结算,
3、结算完成后,到基金结算科办理领款手续;
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