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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在校生参保后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发布时间:2023-02-27 03:3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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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享受待遇时间: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

享受待遇时间:

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参保城乡居民在中断缴费期间,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年度 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材料:

(一)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在校学生,学校只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原件1份。

(二)在校学生自行办理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入学通知书(验原件)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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