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对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急需紧缺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2018年7月31日起,由外地(即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引入我市,在我市一、二、三产业领域急需鼓励发展的企业(需纳入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及相关机构中担任企业高层职务,且在南宁市辖区内缴纳入库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或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务合同且在企业担任全日制工作的实质性领导职务。
(三)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奖励措施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各项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由南宁市给予其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用人主体发放的税后工资薪酬的10%的奖励。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对同一申报人,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成立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急需紧缺人才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与急需紧缺人才相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审核申报材料、与有关县区、开发区办理转移支付工作。
第五条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中心)作为本奖励的申报服务平台,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奖励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七条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的申报以企业为单位进行。
第八条可申报本奖励的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发布。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当由相关企业在每年7月31日前向“一站式”服务中心提交。
(一)首次申请的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
1.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任职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
3.人民银行出具的申报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申报企业的组织架构图(复印件) ;
5.申报人所在企业出具的申报人廉政及违法违纪情况说明。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对第二、第三年申报奖励资金的申报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
1.南宁市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3.人民银行出具的申报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4.申报人所在企业出具的申报人廉政及违法违纪情况说明.
5.申报人在职证明。
第十条“一站式”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将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企业递交材料不全的,通知企业补充提供所缺材料。“一站式”服务中心于每年8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形式审查后的材料分别报申报企业所属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工作原则上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奖励名单报急需紧缺人才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评审小组办公室就申报人入职年度的上一年社保缴纳情况征求市人社局意见,市人社局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急需紧缺人才奖励评审小组将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在其成员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示7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解释,若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影响奖励确认的,按规定实施奖励。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所属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部门应负担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市以下各级财政应将急需紧缺人才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城区和开发区财政部门按奖励名单和金额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人所在企业,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个人并代扣代缴获得奖励资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属弄虚作假而获得奖励个人和企业,除全额追回奖励金外,永久取消个人申报人才奖励资格,并将企业和相关人员失信行为报送市信用办以示惩戒外,涉及违法的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如在三年奖励期内,申报人出现失信行为、违法违纪行为或调离我市工作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人才奖励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急需紧缺人才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下统一进行。县、城区、开发区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