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实现全区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筹资标准、招标管理、盈亏分担机制、“一站式”服务及监督管理八个方面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报销比例提高至60%。《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统一起付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暂定8000元,以后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相关要求。
统一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应达到60%以上。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销额度累进结算,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取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1)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60%;
(2)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70%;
(3)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
(4)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在以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参保人员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5%、10%。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院治疗的,符合保障范围内、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分别降低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