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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20 20:55:18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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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养老保险用工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计缴;2003年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缴纳,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个人缴费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工单位代为扣缴。(2)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用工单位

(1)养老保险

用工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计缴;2003年职工个人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缴纳,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个人缴费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工单位代为扣缴。

(2)工伤保险

根据不同行业,用工单位每月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0.5%―1.3%计缴,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3)生育保险

用工单位每月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0.8%计缴,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4)失业保险

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