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
(一)简化提取申请材料
缴存人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拓宽提取申请对象
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最高可提取额后仍不足加装电梯可提取额度的,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补足不足部分。
(三)延长提取申请时限
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之日起,在不超出本户可提取额度的情况下,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可在三年内提取一次或三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提取额度核定方式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额度采取定额核定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所在楼层
每户可提取额度(单位:元)
2
20000
3
25000
4
30000
5
35000
6
40000
7
45000
8
50000
9
55000
楼层不在上述范围内或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超过上述额度的,申请人可另行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付款票据等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按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予以审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补贴资金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适用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总额不可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可提取额度或实际支付加装电梯总金额。
2.三年内分次提取的,本次可提取额度在扣除前次所有符合条件提取人已提取金额基础上进行核定。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其他提取申请要求及条件等,仍按《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