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须提供的资料](1)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男职工配偶可享受待遇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或医疗机构证明及病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①剖宫产申报难产待遇的,须提交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②女职工非绝经期取环的,须提交计生部门证明;③无生育指标流产的,需提供上环证或计生部门证明;④需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至与申报表上所盖公章单位不一致的账户,须出具单位证明(一式两份;如涉及两个单位,两个单位均须在证明上加盖印章);
[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
[业务办理流程](1)将须提供资料和已领填的表格送市医保中心结算管理科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2)中心支付管理科根据结算管理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申报职工所属单位的对公账户或指定账户。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
[须提供的资料](1)医保IC卡;(2)医疗费用收据(发票);(3)门诊病历、孕检卡;(4)生育费用明细清单(含门诊);(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须领填的表格]《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支付申报表》。
[业务办理流程](1)将须提供资料和已领填的表格送市医保中心医疗待遇管理科审核;(2)审核通过后,到中心结算管理科办理费用结算(城区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在城区办理);(3)结算完成后,到中心支付管理科办理领款手续。
(〔注〕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部分单位职工生育费用,由中心结算科审核盖章后回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