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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南宁社保参保停保申报更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20 20:0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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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自9月1日起,南宁市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为单位职工办理社保参保、停保(增减员)业务。目前每个月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自9月1日起,南宁市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为单位职工办理社保参保、停保(增减员)业务。

目前每个月的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截止日期是哪一天?单位逾期再增减员会如何?

一般是每月12日前申报,遇到节假日和周末不顺延,请单位及时办理职工参保、停保(增减员)手续。

当单位超过申报截止日期办理增减员业务时,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将与下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一同征收或退费。

单位已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试用期,单位可以在职工通过试用期后再为其参保(增员)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单位如果试用期后才申报增员的,如果已超出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则单位需另行按规定申请补缴,提交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资料。

职工已离职好几个月了,单位因交接不当导致未能及时申报停保(减员),可以按职工实际离职时间申报减员吗?

不可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减员。如因单位自身问题导致申报减员时间晚于实际职工离职时间,只能按申请之月申报当月减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