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一)申请条件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二)奖补标准
市场主体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含),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万元,且只能申请一次。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政发〔〕48号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三)申请材料
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广西农民工创业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申请和拨付程序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奖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同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同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