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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将实施停车新规

发布时间:2023-05-03 23:1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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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01、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可利用周边存量地建停车场条例规定,规划改造老旧居住区,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但是,申请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改变后建筑物的停车场应当符合配建指标,不符合配建指标的,不

01、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可利用周边存量地建停车场

条例规定,规划改造老旧居住区,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但是,申请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改变后建筑物的停车场应当符合配建指标,不符合配建指标的,不予批准。

条例提出了鼓励盘活空闲用地,建设临时停车场的理念。例如规定,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02、小区停车先满足业主需求,禁只售不租

条例明确,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不出售或者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租金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对停车紧张的情况,条例规定,居住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位,但要遵守几个条件。如不得违法占用绿化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占用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等。

对小区内车辆的停放秩序,条例明确,居住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管理规约中可以对车辆停车管理进行约定,明确车辆违规停放的处理等措施。同时还明确,违规停放车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有关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03、道路停车位节假日免费

目前,南宁市实行节假日免费停车2小时的政策,但目前大部分都按照全天免费来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停车位实行免费停放。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处于免费或者免费时段的道路停车位停放者收取费用。违反条例规定,向使用免费或者免费时段的机动车道路停车位的停放者收取费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向使用免费非机动车道路停车位的停放者收取费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4、不得私设车位锁和专用牌

对私设车位锁圈占道路停车位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违反规定,设置车位锁、专用牌等妨碍道路停车位正常使用的障碍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每车位每日三百元罚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05、4种情形可拒交停车费

什么样的停车费应该交,什么样的停车费不合法可以拒交?条例规定了车位停放者有权拒付车费的几种情形,包括:

不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不按照要求设置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的;

管理人员不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拒绝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纸质或者电子收费票据的等4种情形。

06、停车逃费纳入信用管理

条例还明确,机动车道路停车位车辆停放者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位使用费,连续欠费二十次或者累计欠费金额达五百元以上,经经营者催收后逾期两个月仍不交纳的,纳入南宁市信用管理系统。

纳入信用管理的情形还包括,停车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