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证对象及受理机构
在南宁市市区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一)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租住或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现役;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住登记所需材料:分为个人登记和集体登记
(二)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具体材料点击链接:
南宁居住登记办理流程
2017南宁居住证申领材料(含未登记情况材料)
▲办理居住证和居住登记的收费问题
(一)《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
(二)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年度签注,不收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补领、换领《居住证》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工本费 20.00 元
▲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机关或者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内到现居住地机关或者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的申报义务及其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机关;
(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申报义务及其责任
(一)出租屋主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督促流动人口到居住地机关或者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
(二)出租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承租人,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机关;
(四)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承租人。
(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对房屋出租人将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为了方便在南宁市就业、居住、生活和享受服务,请主动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