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学历认定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职业院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毕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学历认定证明(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中国高(中)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⑤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专业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提供职称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文(核原件,留复印件);
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4)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①申请入户人填写《人才引进户口迁移申请表》;
②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特殊人才认定证明;
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材料。
注:a: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b: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核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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