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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南宁市结建式地下停车场不计收土地价款

发布时间:2023-01-24 22:34:04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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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加强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地上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解释地

为加强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地上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南宁市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管理办法》明确,指经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地下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包括连同地表工程一并规划建设的结建式地上地下空间、已取得地表使用权开发建设其垂直投影的地上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式地上地下空间等情形。

地上地下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地上空间是指地表一定高度以上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开发建设后三维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空间。

申请开发用地方式,地上地下有区分

对申请开发地上地下空间的用地方式,《管理办法》明确,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申请开发建设地上地下空间的情形,按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某房企开发商通过竞拍取得地表用地使用权后,其可依法开发建设该地表下面的地下停车场。

另一种情况,非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建设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用途分层供地,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用途符合划拨政策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余的用途经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申请协议出让。

此外,地表和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同一使用权人的,其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且不得超过法定用途的最高出让期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出让价格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确定

对于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确定。《管理办法》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按照所在区域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内涵进行评估,分层计收出让价款,地下一层参照地表相对应用途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并以此类推;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根据具体规划用途及地表建筑衔接要求评估确定;对于已经实施建设的项目,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其较低一侧平接地面为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的,应参考地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计收土地价款。

同时,《管理办法》明确,随地面建筑一并新供的结建式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设施,不计收土地价款;非地表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地下停车设施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计收土地价款。